1 范圍
本細則規定了二氧化碳、七氟丙烷、氣溶膠、IG541混合氣體等氣體滅火系統質量的檢測要求、檢測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細則適用于工業和民用建筑中設置的氣體滅火系統質量的檢測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貴州消防檢測
GB50193-1993 (1999版)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263-200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
GB16806-20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4717-2005 《火災報警控制器》
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1995(2005年版)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70-2005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A503-2014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DB52/T 426-2015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評定規程》
DB52/T 1152-2016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3 檢測類別
3.1 監督檢測
應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的檢測。
3.2 委托檢測
受建筑消防設施的業主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等委托而進行的檢測。
3.3 仲裁檢測
為仲裁機構解決建筑消防設施爭議而進行的檢測。
4 技術要求與檢測方法
5 檢驗規則
5.1 檢測條件
a)委托方的氣體滅火系統全部竣工。
b)委托方提供的氣體滅火系統的圖紙資料和文件齊全。
c)氣體滅火系統應具備開通條件。
5.2 抽檢數量
a)模擬啟動試驗:防護區少于10個全數檢測,多于10個抽檢10%,不少于10個。
b)模擬噴氣試驗:任選一個防護區;
c)其它:全檢。
5.3 判定
單項判定:當檢測項目中任一小項不合格時則判定該項不合格。
系統判定:所檢項目A=0且B≤2,且B+C≤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