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細則規定了泡沫滅火系統質量的檢測要求、檢測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細則適用于加工、儲存、裝卸、使用甲(液化烴除外)、乙、丙類液體場所設置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及新建或擴建工程中設置的高、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質量的檢測評定;不適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臺等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質量的檢測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151-1992 (2000年版)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196-1993 (2002年版) 《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281-2006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A503-2014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B50045-1995(2005年版)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DB52/T 426-2015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評定規程》
DB52/T 1152-2016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3 檢測類別
3.1 監督檢測
應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的檢測。
3.2 委托檢測
受建筑消防設施的業主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等委托而進行的檢測。
3.3 仲裁檢測
為仲裁機構解決建筑消防設施爭議而進行的檢測。
4 技術要求與檢測方法
5 檢驗規則
5.1 檢測條件
a)委托方的泡沫滅火系統全部竣工。
b)委托方提供的泡沫滅火系統的圖紙資料和文件齊全。
c)泡沫滅火系統應具備開通條件。
5.2 抽檢數量
a)泡沫噴頭:全檢(當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合用時,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要求抽樣)。
b)比例混合器:全檢。
c)泡沫發生裝置:全檢。
d)泡沫液儲罐:全檢。
e)泡沫消防泵:全檢。
f)噴泡試驗:低、中泡,不利點防護區;高泡任選一個防護區。
5.3 判定
單項判定:當檢測項目中任一小項不合格時則判定該項不合格。
系統判定:所檢項目A=0且B≤2,且B+C≤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