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細則規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設備(以下簡稱報警系統)質量的檢測要求、檢測方法和檢驗規則。
本細則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設置的報警系統質量的檢測評定;不適用于生產和貯存火藥、炸藥、彈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氣氛的報警系統質量的檢測評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新版本的可能性。消防檢測公司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16806-20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50016-201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116-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4717-2005 《火災報警控制器》
GB16808-1997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GB17429-1998 《火災顯示盤通用技術條件》
GB50067-199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339-2003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CECS 182:2005 《智能建筑工程檢測規程》
GB15322.1-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1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2-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2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3-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3部分:測量范圍為0~100%LEL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4-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4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5-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5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GB15322.6-2003《可燃氣體探測器 第5部分: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
DB52/T 426-2015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評定規程》
DB52/T 1152-2016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3 檢測類別
3.1 監督檢測
應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的檢測。
3.2 委托檢測
受建筑消防設施的業主單位、施工單位、使用單位等委托而進行的檢測。
3.3 仲裁檢測
為仲裁機構解決建筑消防設施爭議而進行的檢測。
4 技術要求與檢測方法
5 檢驗規則
5.1 檢測條件
a)委托方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全部竣工。
b)委托方提供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圖紙資料和文件齊全。
c)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具備開通條件。
5.2 抽檢數量
a)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100只以下者,抽檢30只,超過100只,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30%抽檢。
b)火災報警控制器:全檢。
5.3 判定
單項判定:當檢測項目中任一小項不合格時則判定該項不合格。
系統判定:所檢項目A=0且B≤2,且B+C≤5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